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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T产品政府采购

      首先介绍一下IT产品政府采购的方式现状,实际上协议供货的方式是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这在采购法中并没有。2002年3月,那时候政府采购法还 没有生效,实际上还没有发布,中央单位在采购IT产品中已经引入了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方式。2002年当时确定协议供货方案中,可以采购的IT产品主要的有计算机、打印机两类,后来2004年,IT产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数据来看,2005年进一步增加,2006年又进一步增加,
现在有16类IT产品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从采购的金额来看,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总的政府采购金额为30.8亿元,2003年是7亿元,增长了300%以上,其中协议供货的采购金额为19亿元,接近三分之二。 现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采购的IT产品中,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协议供货,协议供货的基本程序,首先是由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是国家各个部委的采购中心,或各地方的采购中心,通过所谓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协议供货商,到具体采购人,也就是某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如果需要IT产品的时候,你再找协议供货商里的一个去具体谈,当然你找的过程当中可能也有竞争的过程,确定某个具体的协议供货商,然后谈具体的价钱,最后订货。咱们国家的IT产品普遍采用这种方法。美国的IT产品集中采购一年只搞一次,并且采购完了之后不变价,很有可能美国的IT产品采购根本就不是咱们国内这样搞的协议供货,如果他们是一次性搞公开招标,根本谈不上价格变化的问题,或者一次定一个合同,比如1月份供多少计算机,2月份供多少计算机,3月份供多少计算机,也不存在价格变动,只有国内协议供货,才存在价格不断变化的过程。
      协议供货现在面临主要问题有哪些?首先它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也很难理解为其他的采购方式。因为现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也很难理解为其他采购方式,因为咱们国家的立法有一个兜底条款,在采购方式也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其他采购方式,为什么不能理解为其他采购方式,原因搞协议供货,第一轮确定供应商,一般明确来说采用公开招标,所以无法理解其他的采购方式,因为他使用公开招标的制度方式。当然很多人会觉得,尤其IT行业的人,很多或多或少有一些英美法的背景、烙印,从英美法角度,有这种方式是不是一定要命一个名字,但中国立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当一个行为性质不能在法律上直接找着法律规定的时候,必须要坚决找着,或者确定有什么性质,这样一来带来一个问题,我们发现很难找到适应的法条,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当具体的行为没有办法在政府采购法找到相应法律规定,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大的问题。
      目前协议供货的公示期过长,比如美国一年一次,我们协议供货可能也是,很多地方在缩短供货时间,有的地方是半年或三个月,这是什么意思?更多的地方是一年,搞一次协议供货的供应商确定过程通过公开招标,当然很多地方在尽量缩短,比如半年或三个月。在这半年或三个月,或一年的时间里,比如天津采购中心搞一次协议供货的供应商以后,在这公示期三个月,半年里这供应商不换了,如果其他供应商想进入,只能过了公示期再搞一次你才能进来。现在很多地方尽量缩短公示期但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因在于如果一些其他比较传统的工业产品协议供货的确定,比如汽油、可能这比较好半,三个月足够了,甚至半年、一年可能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是IT产品不同,三个月IT产品的变化可能非常大,价格的变化也非常大,那产生一个问题,你把时间再压缩,很多地方认为协议供货的效率体现不出来,所以也不能无限缩短公示期。
      第三个问题就是采购产品的标准无法控制,IT产品的技术发展太快,价格变化也快,产品的升级,更新换代也快,所以不管把公示期缩多短,对很多产品公示期仍然长了,不但价格有变化,技术标准也变化了。所以搞这种方式,一开始确定的产品标准,到公示期快结束的时候,你会发现可能已经落伍了。

      第四个问题就是供应商无法开展有效充分的竞争,为什么无法开展有效充分的竞争呢?比如说定点采购,这和协议供货性质上非常类似,很多供应商不愿意参加投标,因为很多供应商实际上是追求一次公关行为本身的回报和效应,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没有问题的,协议供货带来什么问题?参加协议供货的投标中标了,成为若干协议供货商之一以后,实际上不能直接带来效益的,因为没有直接确定交易量,没有直接确定要买多少东西,必须等到下一个采购人,要做另外的公关工作,实际上就脱离了政府采购的监控,就可以直接和采购人谈,到下面阶段才能带来效益,才能带来影响。所以这样一来很多供应商没动力参加投标,因为很多供应商比如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经理说,现在有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过程,我想参加投标,领导会说你参加这个投标能挣多少钱?你没法回答,因为这次投标的效益可以说是零,所以这样一来,导致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积极性大量减少,所以出现了供应商无法开展有效充分竞争的结果。那既然协议供货有这么多问题,为什么IT行业中协议供货发展的如火如荼,实际上我们国家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产生、发展壮大是我们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当中的什么状况呢?界定为我们国家政府官员的主观随意性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性,妥协的结果。为什么这么说?按理来说政府采购有一套严格的持续,从招标的实现上,从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报批上要求很严,如果要买一个计算机,可能很长时间,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就要做好决策,今年甚至明年要买什么计算机,早就应该报上计划,报上去以后不能随便改,这是政府采购搞公开招标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国家政府官员是不习惯于这种制约,非常习惯于今天想买,明天就买到,不买到就跟你急了,你采购办的人怎么搞的,这两者之间无法协调,出现了我们国家这样一种怪胎,不但没有减少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成本,反而大大提高了采购的成本,因为实际变成两次采购,本来政府采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把分散采购变成集中采购,可以由专业的人员做采购工作,导致采购的价格可以下来,政府从事采购的人员采购成本本身也下降了,不需要每个人买东西,很专业的人买一大堆东西,挨个给就完了,但是实际上这种效益无法实现,反而增加了成本,因为变成两次采购,分散采购的弊端仍然存在,第二次采购仍然是分散采购。比如很多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为什么愿意竞争政府采购的投标,最主要的是名声好,因为政府用东西肯定对社会导向非常重要,政府采购的量大,所以供应商愿意竞争,才愿意报较低的价格竞标。但是协议采购第二次这种功能完全丧失,第一次无法实现直接交易的结果,所以协议供货的方式根本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几个优点,它适用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绝不能任由目前的状况发展。
      如果不用协议采购的方式我们怎么办呢?还是要回到《政府采购法》上直接规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方式,应当尽量直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目前IT产品政府采购直接采用公开招标少的原因,有这几种,官员决策的随意性,不愿意受采购计划的约束,IT产品技术发展快,IT产品价格变化快。这些问题并不是不可以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解决的,最终还是应该比较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现。
      最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要增加采购的计划性,要减少避免政府官员采购的随意性,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国家现在政府官员受约束的观念和意识太差,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当中的问题是大的体制问题,从政府采购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因为政府采购被我们称为阳光法,特别希望《政府采购法》可以成为政府官员受约束的,能够起到带头作用的法。第二要尽量避免采购计划的变更和临时采购,很多东西定完了,比如合同中含有价格,价格不能变,在西方国家里肯定根深蒂固,我们国家的政府包括国民这方面的意识比较差,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当然还有一个可以努力的方向,就是简化IT产品的采购标准,因为IT产品由于技术发展快,种类多,所以标准非常复杂,如果我们要采用公开招标,要实现将来有更多的IT产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IT产品采购的标准一定要简化,否则无法实现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有一个门槛价,一定要达到采购的量以后才能采用公开招标,如果技术标准一复杂,我们会发现每个人买的计算机不一样,每个计算机在采购中不能作为一个合同包处理,必须要分开招标,如果分开招又可能达不到门槛价,最后结果无法实现公开招标。所以公开招标首先要简化IT产品的采购标准,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问题,IT产品供应商的厂家们和政府官员们在这个问题上不一致,政府采购确实采购主要是通用产品,不是尖端产品,主要采购成熟的产品,而不是一些不成熟的实验期的产品。政府采购如果采购了多余的功能就是最大的浪费,在这样的观点下,我们计算机在标准上没有必要要求那么细,那么具体,可能就是处理Word文档的,技术标准用得了那么高,那么细吗?有一些IT厂商说你处理文档,过几年就淘汰了,你买再先进的功能,过几年不还是淘汰吗?另外政府机关很长时间可能计算机就是做Word文档处理,当然有一些政府机关可能用一些高尖端那要另当别论。
      还有一个是IT产品所有采购方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避免变相指定品牌的问题,在IT业中这个问题尤为明显,现在关于直接指定品牌方式已经被政府采购领域公知了,早期的时候,很多同志认为,比如我只订联想,我说采购一个联想,这没有关系,我们一个城市有很多联想的供应商,我指定联想以后,还有很多供应商投标,后来财政部很多文件都否定这种做法,如果一个品牌有多家经销商投标视为一个经销商,即使这么做,你认为竞争充分,仍然有两大障碍无法解决,第一,假如联想的多家经销商投标,但是背后有一个共同的老板就是联想,联想是可以操纵这些经销商。第二,你不合理的排斥掉其他计算机供应厂家,你凭什么排斥掉,你说我认为联想牌子在国内牌子很好,你凭什么说其他企业,其他牌子不好,但是联想也是从不知名品牌发展起来的,联想很弱小的时候,如果没有政府采购支持它,谁支持它?一般老百姓愿意买一个大的牌子,因为水平不够专业,相对来说可靠一些,性能稳定一些,但是政府采购是有专业人士,有专业人员,有专业水平的,外加执行政府政策功能,要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你不买这些小品牌,你指望老百姓买不是更困难,反过来,政府不买,老百姓不买,联想怎么壮大起来,无从壮大起来。不能指定品牌现在没有问题。现在直接指定品牌的情况很少见了,但是有一个很大的忧虑,现在在IT产品采购中存在比较多的定向指定品牌的情况,比如我没有指定整机的品牌,但是我指定了CPU,我指定了显示器或其他什么?这都属于变相指定品牌,道理也一样,你一样排斥了组成计算机的一个配件,或一个环节的生产厂家。
      在IT行业中有很多同志说没有办法完全避免这一点,原因在于IT行业的技术发展太快,可能很多产品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CPU,现在最主要的两个生产厂家intel和AMD,在国内intel的市场占有率更高一些,但是这两个企业走的技术线路是不一样的,它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怎么办呢?能不能作为可供参考的东西,能不能按照整机的标准,比如作为组成部分的某一个部分,某一个配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的时候,有没有可能把衡量的标准升级,升级到用整机的性能和标准去衡量这次采购的要求。
很多同志说这可能困难,我们看计算机就是看显示器功能怎样,CPU功能怎样?我们很少用整机衡量,这不好办,但是作为政府采购的业内人士来讲,我们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比较高的要求,我们能够从不同的指标和不同的产品范围能够衡量你这个产品,这才是合格的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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